提到财产眼前一亮,财产的定义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是你可以用的,可以支配的,财产是你使用它,所以关系到我们的个人利益,我们就需要保全它,那么如何严格掌握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严格掌握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审判实践中,要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条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尤其对申请人的财产担保,要看提出保全请求的证据、情形是否确实存在;要看是否提供与请求数额相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要看提供的担保是否真实合法,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保全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不规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1、随意性。有的是不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职权随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是申请人未提供财产担保或仅有财产担保的意思表示,或提供财产担保数额明显小于被保全的财产数额,仍按申请入申请的范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是被保全财产的数额明显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
2、违法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对案外人的财产违法保全;或者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故意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重复性。对同一标的物明知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保全而再次进行保全,等等。
上述问题已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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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律师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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