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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兴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有什么

2020-09-15 16:17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方式,提起行政诉讼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立案审理案件,那么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有什么?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方式,提起行政诉讼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立案审理案件,那么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有什么?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有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财产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情形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文对于这个问题有详细的内容介绍这是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财产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情形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卓律网嘉兴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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