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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嘉兴债务债权律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2020-09-15 14:17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在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而实质要件是否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需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那么提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在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而实质要件是否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需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那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呢?
 
咨询嘉兴债务债权律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只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没有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在实质要件审查中,是否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需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
一种观点认为,只审查债权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必然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作为被告,不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抗辩,不提出异议,法院没必要再主动去审查合法性。特别是在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是法院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法院在债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不能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都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则代位权缺乏必须的构成要件。只有基于这两个债权的合法性,才能引起代位权之权利和责任。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对这两个债权一并予以审查。
 
咨询嘉兴债务债权律师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呢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无代行的基础。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判断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在传统民法中认为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接受给付的危险,因而有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图债权满足的现实必要。
(四)债权已届履行期
债权人需在债权已届履行期时,才能行使代位权。对此,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债务人需已陷于迟延,但从条文中可以推断出这一结论,对于尚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因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危险尚难预料,故债权人若此时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颇显不公平。
(五)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首先,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其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这种权利,明确规定为债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这种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未届履行期的权利,债务人尚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权人自无代位行使的可能。其次,债权人得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主要为财产权利,但也包括诉讼上的权利,比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债权人还可以代位行使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比如中断权利的消灭时效,请求为权利登记等。再次,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行使的标的,如财产继承权。
 
本文对于这个问题有详细的内容介绍这是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卓律网嘉兴债务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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